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张某在路上正常行走时被从道路旁的绿化树上掉下来的干枯柳树枝砸晕,事后,张某状告园林局、公路局、公用事业局等多家单位要求赔偿,9月9日,睢阳区法院依法判决商丘市园林局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2311.53元。
2010年9月21日中午12时许,原告沿归德南路西侧道路正常行走至桑园南侧时,突然被公路旁人行道上掉下来的干枯柳树枝砸晕,后被随行人员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头部被砸伤,右锁骨骨折。事发后拨打了110和商丘市园林局的电话,相关部门均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园林局的领导让先看病,可是在原告住院的十几天期间,被告竟不管不问,出院后被告以不归其管理为由进行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原告无耐将商丘市园林局、商丘市睢阳区公路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区公用事业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商丘市园林局辩称,商丘市园林局对事发地点的树木,即无管理权又无所有权,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公路管理局辩称,我单位不是致害物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对原告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公用事业局辩称,我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归德南路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待工程完工后由商丘市公路局移交给商丘市园林局管理。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在归德南路上正常行走时,被道路旁边绿化树木上掉下的干枯树枝砸伤,该段道路旁绿化树木的管理单位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商丘市人民政府(2010)62号文件明文规定:归德南路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原市公路局管理移交给市园林局负责。该纠纷发生时,归德南路已竣工通车,投入使用,该路段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应由商丘市园林局负责,故原告的各项赔偿应由被告商丘市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