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为了发财伙同他人实施入户抢劫,受到法律的严惩。9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伙同姜某、张某(二人已判刑)在侯某(已判刑)租住的房屋内预谋入室抢劫,侯某称梁某家中有钱,并于2006年10月10日晚,带领被告人李某等到梁住处楼下,指点了粱的住处。2006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姜某、张某到商丘市睢阳区青年路梁某家,诱骗梁打开房门,三人采取持刀威胁、胶带封嘴、捆住手脚等手段,当场劫取梁某人民币3200元、TCL手机一部、项链、戒指等首饰、工行存折一个,并逼迫被害人说出存折密码,由姜某先到银行支取人民币45000元,李某、张某待姜某取出现金后,将被害人梁某捆绑后,离开现场,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13000元。
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到商丘市公安局投案。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