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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下无子女做主 抚养协议当有效

  发布时间:2011-09-13 11:29:5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张某、郑某某系姨表兄弟,其母张一某、张二某系同父异母的姐妹,其外祖父张某某生前系本市演集镇某村村民,张某某生前膝下无子,生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相继结婚到夫家生活之后,张某某老两口年事已高,无人照顾,1987年4月17日,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张某某的两个女儿张一某、张二某与张××、邢××达成一份“关于我村西张五保(原告张某、郑某某的外祖父)的宅基和保证条件”的协议,主要内容是:一、吃粮问题,由全庄人分地、全庄人拿粮,该多少给多少,柴也是同样,另外每口人一两棉花;二、关于他的宅基共两处,家里一处,园里一处,家里的一处归邢××、园里的一处归张××,宅基上边的东西,在谁的地里是谁的;园子西边以边为界,以西归集体使用;三、关于五保的问题,活着、治病都有他两家负责,死后的一切问题都有他两家负责;关于护理问题,口粮有集体负责,花钱有他两负责;四、关于五保的问题,吃粮有集体负责,花钱有由他两负责。

        协议签订后不久,张某某病亡,张××、邢××共同为其办理了丧事。后张某某的老伴于1992年被大女儿张一某接去随其生活,2000年8月去世。张某某生前在园里的一处宅基上建有堂屋三间、厨房一间。2006年10月,张××在此宅基上建房时予以拆除。

        张某某的两个女儿相继去世后,其外孙张某、郑某某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起诉,对张某某生前遗留的房屋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张××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被告张××则辩称,原告诉其侵权,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被告依法与原告的母亲签订协议、履行扶养义务,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应当归属被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一某、张二某与张××、邢××在基层村民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关于张某某及其老伴生养死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协议。签订协议后,张××、邢××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张某某与其老伴去世后,其遗产当归属该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张××、邢××。张某某的外孙张某、郑某某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诉讼,认为张××对张某某生前遗留的房屋构成侵权,其诉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原告张某、郑某某不服法院的一审裁定,依法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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