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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庭审中引入量刑答辩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9-13 11:31:37


        长期以来,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进行,法官关门讨论,由合议庭成员对量刑发表个人意见,如果意见相左,则按多数决的原则作出结论。这种量刑表决程序缺乏公开性同时缺乏公正性,在庭审中却往往不会专门围绕量刑的区间幅度和法律适用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常忽略对量刑理由的阐述和释明。传统庭审多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关注“罪轻与罪重”的内容,及时关注也不去深究具体应该量刑多少年。这就很可能造成对被告人罪责刑不相适应,使被告人多面临几年的人身不自由的牢狱之苦。

        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量刑程序成为法院的独角戏,量刑缺乏程序性保障,也缺乏参与的热情。本应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前台“失踪”,量刑也就成了法官在法庭后台行使“裁量权”的一家之言。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量刑的不质证不多方讨论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也不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改造,甚至造成同罪同情不同刑、量刑不均衡、同罪异罚冤假错案等。

        一、庭审中量刑辩论机制的内涵

        庭审中量刑辩论机制就是我们参照诉讼文书庭前送达的模式,在该案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便向法院送达了量刑建议书,并由法院交送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手中。同时,被告方辩护人也向法院送达了量刑请求书,提出了自己对量刑的请求意见。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庭审中新增了控辩双方“量刑辩论”的环节,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令人耳目一新。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针对被告人如何量刑、量刑具体幅度、量刑幅度是否合理等,控辩双方当庭展开,围绕量刑,针尖对麦芒进行了激烈的交锋。然后法庭在综合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当庭或者退庭合议之后作出量刑判决。

        二、庭审中引入量刑答辩制度的刑法的自身要求

        刑罚的确定性决定的

        对于具体的案件,基于刑罚确定性的考虑,必须都给出确定的刑种和刑期。我国刑法分则应用最多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往往在同一个罪中区分不同的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期,形成不同的量刑档次。各个量刑档次由于刑法规定得很明确,区分起来比较容易。而在同一个档次内,在应用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法律适用前,所确定的大体幅度,就是这里讲的基本幅度。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刑的确定不是神秘的,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有权根据刑法所确立的量刑方法对本案中被告人应苛以刑罚的大体幅度范围发表见解,并努力说服法官相信赞同自己的见解,进而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的

        刑罚是最后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严厉的惩罚,重到剥夺人的生命,消灭人的肉体。没有惩罚,便没有刑法,刑罚是刑法与生俱来的属性。要使刑罚发挥惩治犯罪的作用,就要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造成一定的痛苦,剥夺其一定的权利与利益。刑罚的一举一动都关乎公民或财产或权利或自由的生与灭。正因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所以适用刑法必须格外保持高度的谨慎性,所以庭审辩论中引入量刑答辩正是加大刑罚谨慎性的保险系数的体现。

        刑罚的公正性决定的

        刑事审判活动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二者决定着被告人命运,也影响着当事人和普通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评价。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在审判中都是十分重要。然而,与量刑的重要地位不符的是,实践中还存在着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的弊端,大大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伤害了受害人的法律感情。

        三、庭审中量刑辩论机制的优越性

        1、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控辩双方在法庭可以充分表达对于量刑的建议或者意见并相互辩论,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做到“兼听则明”,控辩双方意见的充分交锋有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居中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摸清控辩双方的量刑底线,为自主裁量提供较为充分的参考意见,也使法官在综合各方意见时有了更多选择量刑的尺度,这样就减少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个人及案外因素对于量刑的影响,确保真正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2、量刑辩论机制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可以防止量刑环节的腐败。在量刑辩论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对于量刑的建议和意见,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并在法律文书中体现量刑辩论的内容,强化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了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有效地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衡。

        3、可以有效提高审判质量,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降低上诉率和抗诉率。司法实践中已有地方开始摸索把量刑因素引入庭审的方法,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总体上来看,由于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量刑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较量,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了更多的可预料性,案件的上诉率和抗诉率都有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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