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韩某因琐碎小事同韩某某发生争执,将其打成轻伤。9月3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月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韩某因田地纠纷与韩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韩某一拳将受害人韩某某左眼打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受害人韩某某的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韩某赔偿韩某某医疗等费用11000元,得到了韩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人相互厮打,对造成的伤害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