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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当触刑律 领刑赔款终害己

  发布时间:2011-09-14 09:19:4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本来自家的权益受到侵害,却因维权方法不当而受到了刑法的制裁。9月14日,睢县农民殷某某,因破坏生产经营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7155元。

        被告人殷某某认为郭某山的果树影响其庄稼生长,虽经双方协商以及村委会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为泄愤报复,于2010年5月19日中午,殷某某用斧子将与其麦地相邻的郭某山的12棵柿树、一棵梨树树皮扒掉一米高左右,致使郭某山的果树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12棵柿树没有成活的可能,果树产量影响100%,毁损的一棵梨树长势较差,梨树产量影响80%以上,鉴定价格为17155元。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为泄愤报复,故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鉴于其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在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判处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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