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轿车,不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悔已晚。8月27日,夏邑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1年5月6日20时30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奇瑞轿车,沿夏邑县城康复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测结果,被告人陈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12mg。同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