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父亲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租房协议,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出租二年之久,原告以不知情为由诉请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被驳回。9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案,判决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原告王某的三间门面房中搬出并自2011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王某支付房租损失1000元,至搬出之日止。
2009年3月21日,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田某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子王某所有的三间门面房租赁给被告使用,月租金1000元,合同2010年4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并交纳房租至2011年4月1 日。2011春节期间,原告王某想用此房做生意,得知父亲王某某将房出租,要求父亲收回房屋,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父王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房屋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有理由相信王某某有权出租该房屋或对该房屋出租享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两年之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故原告诉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已通知了被告,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