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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耍聪明 证据印证终现形

  发布时间:2011-09-15 10:50:36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交通肇事后本该以人为本、救死扶伤。可是,河南杞县人刘某某竟然逃之夭夭,企图逃避责任,但相互印证的证据锁定了其犯罪的事实存在,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经济损失125000元。

        2006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豫B77590的蓝色飞彩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睢县西陵寺镇西陵街飞鹤奶粉阳光超市门口时,将横过马路的睢县西陵寺镇农民单某的女儿单甲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单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被告人刘某某虽拒不供认,但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其犯罪的事实存在。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经济损失1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上诉至商丘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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