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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被判刑罚领教训

  发布时间:2011-09-15 11:00:0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孙某贪图便宜,以身试法,将别人诈骗而得价值94662元的钢管和扣件予以收购,非法获利5万元。9月1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睢阳区法院查明,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在其开设的租赁站内以近5万元即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先后四次收购了沈进景(已判刑)诈骗的价值94662元的钢管5133米和扣件3926个。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沈进景所售于的钢管、扣件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贪图非法利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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