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俗话说:“争着不足,让着有余”。然而,被告人李某却在扒菜渣子时与人发生争执,继而用铁钩将他人划成轻伤。8月29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3月16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县城某饭店扒菜渣子时与李某青发生争执,李某青开着自己的摩托三轮车跟着李某的机动三轮车来到郭店乡一柏油路上时,被告人李某夺过李某青的铁钩子,将右额部钩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受害人李某青的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李某青各项费用32000元,得到了李某青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