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做生意挣钱是人们的正常追求,但千万要走正道,否则一失足则可能造成终身悔恨。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东西,为贪图便宜大量购买,并把赃物销售给他人。2011年9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电动车而予以购买,并将购买的七辆电动车先后销售给程某某、李某某,价值10000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并销售给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