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既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还没有挂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走了之。8月26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办驾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刘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中,将同方向行走的李某某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逃逸,后被依法逮捕。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各种费用50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对其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