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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添加欠条内容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发布时间:2011-09-19 09:34:3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欠条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重要凭证,然而擅自添加了内容的欠条却有可能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9月14,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9日,经刘某介绍,被告王某购买原告李某的汽车一辆,被告付给原告60000元后,约定下欠10000元于车辆办理过户时付清,被告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2010年11月3日,原、被告办理了车辆户口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诉称被告下欠10000元未付,并出具了欠条。被告辩称,过户当天钱已付清,但忘记要回欠条。欠条上的日期应当是2月9日,已被撕掉。原告出具的欠条下方明显的有用不同颜色的笔添加的“经手人刘某  11月10号”的内容,系被告擅自添加上去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车款10000元,对此原告应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提供的欠条上面添加了“经手人刘某 11月10号”的内容,导致该欠条书写的时间无法认定,该证据丧失了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致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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