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本只是想趁农村逢集赶会的时机偷几个钱花花,不料被当场发现。为挣脱逃跑而当场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结果其原本盗窃的行为此时转化为抢劫。9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2011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夏邑县骆集街物交会上,寻机扒窃妇女刘某某、轩某某现金共计180元,刘某某、轩某某发现后追赶。刘某某抓住彭某某后,彭某某先后两次用拳头殴打刘某某面部而挣脱。轩某某的母亲轩张某闻讯追上彭某某,彭某某又用拳头朝轩张某头部殴打后逃跑,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将其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还给刘某某、轩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只盗窃现金100元,没有殴打被害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掏出所盗现金180元退还被害人,足以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