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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彰显刑事审判公正与文明

  发布时间:2011-09-19 16:53:32


        刑事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载体,是司法公正、法官综合素质,尤其是审判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是法制宣传的教材。2010年以来,商丘中院刑一庭在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改革,积极探索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力求使裁判文书彰显司法公正和文明,彰显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两项机能。

        一、提升领导重视程度,增强制作高质量裁判文书的认识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事实,对犯罪事实作出裁判的书面决定,它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社会纠纷和打击犯罪,并为后来的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导引。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都是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缺乏对当事人焦点的总结和辨析,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不能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近年来,商丘中院领导认识到,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是时代和社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是高质量的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志,因此,中院党组把抓裁判文书的撰写水平和制作质量,作为落实司法为民,树立法院形象的一个重要工作来抓。在院领导的督促重视下,刑一庭全体同志认真研讨,对每一起案件事实认定,犯罪性质认定,适用法律,刑罚的裁量几个方面做到精准稳,做到事清理楚,证据充分,坚决杜绝错、漏、重、别字现象的发生。通过几年的实践,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刑事审判法官从原来感到的人人自危转变为现在的人人自律,先后有多篇裁判文书在省院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奖。

        二、深化改革,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水平

        刑事裁判文书牵涉到犯罪人的人身乃至生命权利,部分裁判文书轻视程序性叙述和论理,不能体现当事人充分的诉讼参与机会,甚至导致剥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其次,部分案件归纳焦点不准确,阐述理由不充分,对被告人的辩护理由分析不力,且多是事理的直陈,很少法理的阐释。再者,有些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对同类犯罪不能做到同一处理。另外,有些裁判文书格式不标准,内容要求不完整。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刑一庭提出了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思路,主要是围绕被告人的辩护观点进行事实和法理上的阐述,突出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与被害人的法益相结合,强化对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在倡导个性,注重说理的同时,力求使裁判文书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和信赖的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平台。通过对上述弊端的改革,我庭的文书写作格式和内容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书样式中采纳了商丘模式。通过改革,我庭的裁判文书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法庭审理的过程,体现法官的中立和公正立场,并在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两大机能的前提下,通过充分说明理由,使其成为法院公正裁判的载体。

        三、健全制度,确保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高。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为培养审判法官严谨的办案作风,切实提高审判法官的写作水平,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的不断优化。近年来,刑一庭在制作裁判文书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优秀刑事裁判文书评选制度,提高我庭法官撰写高质量裁判文书的积极性。每年在四个季度的末月对当季度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筛选,采取自行推荐和庭内评比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是实行卷宗评查,建立刑事裁判文书奖优罚劣制度。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统一对半年审结的案件裁判文书和卷宗进行评查,未经评查案件不能归档,在对卷宗评查的基础上,抽调专门人员按照《法律文书评查细则》对裁判文书进行单独评查,评查后由评查小组推荐出好法律文书和差法律文书,再由法律文书评查组进行评查确认,对好差法律文书予以通报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奖惩,凡被评为好法律文书的,兑现数量不同的奖金。凡在法律文书中出现错、漏、重、别字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物质惩罚,对裁判文书评查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在全庭庭务会进行讲评,用以指导以后的审判实践。

        三是建立裁判文书平时考核制度,由主管院长牵头,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及时对文书进行督查,合议庭成员与承办人负主责的办法,督促撰写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刑一庭基本上形成了裁判文书质量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大幅度上升,审判法官的责任意识得到增强,同时也促进了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另外,中院刑一庭的裁判文书多次被省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刑事审判工作的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法院的形象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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