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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隆鼻落下伤残 无证美容店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20 08:30:0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9岁女孩唐冰娅(化名)非常爱美,但对自己的鼻梁不是很满意,于是就在一家美容店做了隆鼻术,不成想术后皮肤坏死,美容不成反毁了容。唐冰娅遂将美容店经营者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诉讼期间,被告付某申请追加手术者谢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1年9月15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付某赔偿原告唐冰娅各种损失共计26600元。

        被告付某经营一家名为“名媛皇家养生会所”的美容店,但无医疗整容资质。2009年9月27日,原告唐冰娅到被告经营的美容店做了硅胶假体隆鼻术,该手术由第三人谢某主刀。术后原告出现排异皮肤坏死现象,之后原告曾赴上海和郑州等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但仍落下了伤残。经鉴定部门鉴定,原告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有:残疾赔偿金28743.12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自己经营的不具备医疗整容资质的美容店内为原告提供隆鼻手术,致原告出现皮肤坏死现象,对原告的损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不清楚被告是否具有医疗整容资质的情况下,在被告店中接受隆鼻手术,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对自己的损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赔偿,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4000元为宜。原告在诉请中明确表示要求残疾赔偿金为26462元,多余部分视为放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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