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9月16日下午,宁陵法院审理一起相邻纠纷案件,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当场调解了原、被告多年的积怨。
法院通过实地勘察查明,上世纪80年代,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因为相邻通行问题,双方对簿公堂。虽经法院主持调解妥善解决了通行问题,但是从此两家“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经过多次调整,现在原、被告成为前后邻居。被告朱某建楼房时没有留滴水土地,造成被告房屋上的滴水流到原告家中,双方发生争议,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拆掉被告朱某的楼房。
法院现场勘察后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中,朱某在建房时没有留滴水土地,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现在拆掉被告朱某的楼房,会给朱某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况且不利于两家矛盾的化解,通过承办法官“明理、释法、晓情”的耐心调解,由被告朱某支付原告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