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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与人生口角 动辄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9-20 08:50:40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两车相遇进行会车是一项人人皆知的交通规则,因会车时互不相让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实属不该。9月14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北某乘坐其姐夫刘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行驶至夏邑县王集乡刘楼村时,与同村王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因会车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厮打,被告人王北某用三轮车摇把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系轻伤。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北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王北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北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北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北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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