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为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促进阳光审判、和谐司法, 5月25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副院长杜建华担任审判长的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到河南省豫东监狱举行听证会,对该监狱呈报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假释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指派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商丘中院公布了由河南省豫东监狱第十三监区呈报减刑、假释的35名服刑人员的情况,并在第十三监区提请的服刑人员中选择数名人员重点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机关介绍呈报减刑的理由和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情况;对听证人员进行调查;对证人进行现场质证。
为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听证会听取了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建议书,提供的减刑、假释人员确有立功或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以及减刑的有关文书,同时,合议庭还在拟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所在监区中随机确定3名服刑人员作为证人进行了作证。
服刑人员刘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03年1月25日获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15日获减刑一年。
在对刘某某减刑的听证中,合议庭首先听取了刘某某对其服刑期间是否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是否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以及是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方面情况的陈述,并当庭传证人同监服刑人员付某某到会作证,征求其对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的意见。
在充分听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暂行规定,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和罪犯陈述的改造情况,以及同监区服刑人员的证言,罪犯所在监区管教干警的意见和服刑人员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材料,经合议庭现场评议,合议庭依法对刘某某作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裁定。
担任审判长的杜建华指出,减刑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特定服刑人员采取的变更执行措施。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劳动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给予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他指出,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可谓是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以往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只采取由执行机关呈报材料,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如今,商丘中院减刑假释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并让服刑人员参加旁听,最大的好处就是使减刑、假释程序更加趋于透明化,更能体现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它对于促进阳光司法,构建和谐司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