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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摸狗”畏罪潜逃 十六年后认罪伏法

  发布时间:2011-09-20 15:45:5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十六年前,被告人李传有伙同李齐昌、李朝进(二人已判刑)在睢阳区娄店乡等地多次盗窃猪、山羊、小麦等物品,总价值5900余元,李传有作案后即到处流浪,不敢回家,十六年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李传有于2011年7月8日到派出所投案认罪。9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传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睢阳区法院依法查明,1995年6月至1995年10月,被告人李传有伙同李齐昌、李朝进趁夜深人静之际,到娄店乡西李楼村李恒建家盗窃白猪一头,价值600元,到娄店乡薛楼村薛建军家盗窃白猪一头,价值700余元,到张庄集村张一杰家盗窃山羊四只,价值500余元,到张庄集村张得俊家盗窃山羊一只、一袋玉米、一袋小麦、15斤大豆、一把雨伞,总价值500余元,到李楼村李景龙家盗窃白猪一头、价值1200余元,到李小庄村曹明云家盗窃小麦六袋,价值400余元,到曹楼村史广富家盗窃小麦十二袋,价值800余元,总价值5900余元,销赃得款均已被伙分。

        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传有于2011年7月8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投案自首。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传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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