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9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学生在回座位上课时,被门上的利物刺伤眼睛,致使原告左眼受伤,眼部损伤为5级伤残,因学校在管理上未尽职责,依法判决原告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86488.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诗凯265488.17元(已付36000元下余229488.17元),由被告商丘市某实验小学赔偿原告周某的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原告周某是商丘市某实验小学的学生,上课时的座位在教室的后门。2010年4月21日上课铃响时,当原告回座位时,被门上的利物刺伤眼睛,致使原告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于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4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原告到上级医院就诊,于2010年4月26日至2010年5月12日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17天,于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26日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8天,原告周某三次住院经过治疗支出治疗费22751.87元,至今原告的眼睛视力无法恢复。经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某眼部损伤为5级伤残,支出鉴定费1000元。应北京同仁医院的要求需要经常到北京复诊,在出院后,原告周某经常到北京复诊,支出交通费7077元,住宿费、餐饮费共计9950.98元。
另查明,原告周某的父亲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原告周某及父亲、母亲均是非农业户口。
另查明,商丘市第二某实验小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位学生300000元。原告周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已领取36000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周某在商丘市某实验小学学习、生活理应得到照顾保护,其合法权益亦受法律保护。商丘市某实验小学作为教育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的责任,未尽到确保校舍安全的管理职责,对学生伤害的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商丘市某实验小学在被告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校方责任险,故被告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金限额内予以赔偿。该事故造成原告五级伤残,对原告在身心上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本院酌定为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