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张某在商丘市归德南路桑园集附近正常行走时,被从道路旁的绿化树木上掉落下来的干枯树枝砸伤,园林局因对该路段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管理不善,原告的各项赔偿应由被告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9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商丘市园林局于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2311.53元。
2010年9月21日中午12时许,原告在商丘市归德南路桑园集附近正常行走时,被从道路旁的绿化树木上掉落下来的干枯树枝砸伤,导致原告右锁骨骨折,头外伤,原告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的各项赔偿有:医疗费8272.25元、误工费242.14元、护理费242.14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300元、伤残赔偿金2209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42311.53元。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收入等。本案原告在归德南路上正常行走时,被道路旁边绿化树木上掉下的干枯树枝砸伤,该段道路旁绿化树木的管理单位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该路段的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应由商丘市园林局负责,故原告的各项赔偿应由被告商丘市园林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