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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索赔签协议 事后反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21 10:53:28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告王强乘坐被告李想驾驶的货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经鉴定为重伤,原告家人急于要钱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赔偿协议,共得6万元赔偿款,并保证不再与被告有任何纠纷,事后,原告又以赔偿数额太少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两份赔偿协议,9月20日,睢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0年1月22日,被告驾驶豫NB0568号货车与原告一起从睢县去柘城拉货,途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车辆行驶至睢县胡堂乡境内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原告要下车并打开车门,被告见状赶紧刹车,致原告坠车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2010年5月10日,原被告代理人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等全部费用6万,2010年11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欠付的2万后,再次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内容除6万元赔偿款全部付清外,其余内容与2010年5月10日的协议完全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原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11月27日的两份协议明确约定,被告赔偿的6万元包括一切费用,无论原告病情如何变化,双方不得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本协议,又无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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