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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凶器入户盗窃 触刑律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9-21 10:59:2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穆某携带砍刀、伸缩棍翻墙入院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围住,当场被民警抓获。9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穆某携带砍刀、伸缩棍翻墙入院进入孔某某堂屋内,用板斧砸开堂屋西间的门锁,被发现后翻墙进入孔某的东边院内,被群众围住,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抓获。被告人穆某盗窃充电器一个、黄色门锁一把及现金0.5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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