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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方法和策略

  发布时间:2011-09-21 11:21:57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亨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记,也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顺应时代潮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进一点的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保护制度方面仍有欠缺、亟需完善之处。笔者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其保护价值,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方法和策略提供几点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三)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公民的商标法律意识

        国内企业对商标保护知识的淡泊,已经直接导致企业经济受损,苦心经营数年的品牌在短短的时间内被人们淡忘。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在积极运用品牌策略的同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对假冒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要教育消费者,自觉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广大的生产厂家依法生产经营,驰名商标权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持驰名商标声誉,主动、积极保护驰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才能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

       (二)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实行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大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有效地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这对于已经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而言不公平,其使用的后果轻则容易使驰名商标被淡化,重则使之退化、丑化,给驰名商标带来致命性的损害。因此,有必要扩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真正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效遏制对驰名商标的“抢注”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实行被动认定与主动认定相结合的认定驰名商标模式。

        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的方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也就是说,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对于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而言,如果没有确切的法律诉求理由,该商标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商标遭到侵权,商标权人要搜集证据,还要经过一个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往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这样就给不法经营者留了空档,为其提供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牟取暴利的机会。所以笔者建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应加入主动认定模式,即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时,即使没有人对自己的商标造成侵害,只要商标权利人向认定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认定机关也应予以认定。

       (四)应该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严禁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随着电子商务在网上的迅速掘起,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也被提上重要议程,驰名商标给予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可能。由于驰名商标拥有极大的商誉价值,一些网站便利用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来注册域名以提高点击率,这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对驰名商标的损害是无形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应当对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中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受因赞助或使用许可关系而引起的欺骗、混淆、不当联系或误认具有重要意义。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意义是重大的,否则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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