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9月20日上午,宁陵法院审结一起货车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秦某签粗心大意签合同,造成损失数万元。
2011年3月13日,原告秦某和被告王某通过协商一致签订1份豪沃货车租赁协议。原告秦某把货车动力“375马力”错写成“380马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意惨淡,被告王某以原告秦某违约为由,拒付租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损失共计18万元。
本院认为,2011年3月13日原告秦某和被告王某通过协商一致签订1份豪沃货车租赁协议,该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即原告秦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被告王某“380马力”的机动车,实际上原告交付的豪沃机动车动力为“375马力”。导致货车租赁合同解除,为此,原告少收租金28000元,加上诉讼期间货车闲置损失,共计损失43000元。判决书向双方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