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的母亲产生矛盾后,又与其前来质问的儿子发生厮打,继而持棍将其打成轻伤。9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刘某某的母亲郭某发生矛盾的事被刘某某知道后,刘某某在质问被告人刘某时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后二人又在路上相遇,被告人刘某用棍将受害人刘某某的面部打伤,致其左眼上方有一3.1cm长的钝器创口,左眼内有一1cm的创口,左眼眶上壁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已构成轻伤。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刘某某医疗等各种费用共计10000元,得到受害人刘某某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