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贷款担保未签字 不担责任因瑕疵

  发布时间:2011-09-23 08:42:36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担保人李女士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或摁手印,也为委托他人办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合同对李女士不具有约束力。经过法院审理,2011年9月22日,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李女士不承担归还邮政银行贷款的责任。

        2011年1月27日,被告赵某及刘某、王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陵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赵某及刘某、王某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协议第五条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即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某及刘某、王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李女士的签名和指印由其丈夫王某办理,但是李女士没有为王某办理委托书。2011年2月1日,被告赵某及刘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某及刘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1年1月27日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二份合同均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5.3%,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向赵某及刘某、王某三被告发放贷款共计6万元,依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还款,截至2011年8月21日被告赵某及刘某逾期21天,欠贷款本金30000元;被告王某逾期26天,欠贷款本金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赵某及刘某、王某三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及刘某、王某及李女士分别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依法判令四被告按贷款利率的50%向原告支付罚息;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及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及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四被告分为两户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到场、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不是被告李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书上李女士的签名和指印由其丈夫王某办理,但是李女士没有委托其丈夫王某签名或摁指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担保合同对被告李女士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因为原告和李女士签订的担保合同有瑕疵,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不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