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与朋友一起饮酒畅谈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可在酒精的作用下因言语差错而出手伤人实属不该,酒醒之生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2011年9月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1月7日晚21时许,夏邑县李集镇洪刘庄村村民高某在李集镇卫生院对面李某家喝酒时被李某用酒瓶砸中头部。经鉴定为重伤。后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高某的头部伤情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