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农民工李某在垒砖的过程中,脚手架突然倒塌,致使李某摔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工多次找工地老板乔某协商,乔某拒不承担责任。2011年9月22日下午,宁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通过法庭支持调解,乔某同意赔偿农民工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2011年3月22日下午,原告李某在被告乔某承包的宁陵县居花园小区二期工程15号楼工地干活时,不幸被倒塌的脚手架砸伤右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现场施工队长报告,施工队长要求原告治疗并自愿出钱先为原告购买止疼药。2011年3月23日,经宁陵县人民医院X光片检验确诊为右足三、四趾骨骨折。被告支付原告350元的医疗费后,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材料打印费共计20000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系雇佣关系,雇员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且不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被告乔某对原告李某的受伤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放弃交通费、护理费、材料打印费的追索权,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以准许。庭审结束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乔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5000元,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较好的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