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1年9月2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王秀芝(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3770元。
被告人王秀芝32岁,系有夫之妇,与同村男子韦修岭(42岁,系有妇之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9月份,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王秀芝的丈夫发现,王秀芝的丈夫随即与王秀芝离了婚。被告人王秀芝便找韦修岭调解事端,但韦修岭不见了踪影,手机也联系不上。王秀芝因此恼恨韦修岭。随后,王秀芝以韦修岭强奸自己并导致其家庭破裂为由,多次到韦修岭家毁坏财物,将房屋、家电、门窗、玻璃以及生活用品等物品砸坏。经鉴定,以上被损坏物品价值5377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秀芝于2010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秀芝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秀芝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