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法院开庭期间,庭外的原、被告亲友因语言不和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互殴,致使李某被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0年12月3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某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期间,原告的亲戚马某与被告的亲戚李某在庭外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互殴。虽然法院及时制止,但是李某仍然被打成轻微伤。该事件发生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打人者马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和马某之间素昧平生,没有深仇大恨,双方发生打架行为,实属偶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首先,马某恶语伤人,将人打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次,打人事件发生后马某不该对此事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应该积极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2011年9月26日上午,宁陵法院传唤李某和马某进行调解,城郊法庭庭长吕春元通过“明理、晓情、释法”,最终使马某一次性赔偿李某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