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几年前,被告人孙某因与被害人刘某产生矛盾即怀恨在心,2011年1月4日,当被告人孙某在地里干活时看见了被害人,感觉“报仇”的时候到了,于是就拦住刘某并殴打刘某左脸部致其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9月26日,睢阳区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3035.92元、误工费1643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30.92元。
法院查明,2011年1月4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与同村的刘同民等四人从李口镇靳庙赶庙会回家,路经被告人孙某所在的村时被孙某看见,因孙某与刘某在前几年因交通堵塞产生过矛盾,孙某上前就去殴打被害人刘某,将刘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