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看见前女友开着车,即尾随其后将其挤到路边进行殴打,继而又将劝阻人打伤。9月7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在县城碰见前女友王某开着车,即尾随其后,随后将其挤到路边,迫使其停下,黄某见王某下车要走,即抓住其殴打,乘坐王某车的冉某见状下车劝阻,与被告人黄某厮打在一起,黄某用拳头殴打冉某,致其鼻骨骨折伴明显错位,经鉴定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受害人冉某达成赔偿协议,黄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冉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24000元,得到了冉某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