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法院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案件质量。
一、完善案件审判质量监督机制。该院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建立重大案件把关审查为中心的审判监督机制;以审管办为主体,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审判业务庭为主体,建立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办案和实行错案追究为中心的错案追究机制;以政治处为主体,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完善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机制。该院在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法院关于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细则,明确案件质量监督检查范围,细化了案件质量评查在办案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监督评查内容和标准。并形成长效机制,由院审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着重对改判、发回重审和被投诉 “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领导批(交)办案件进行评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同时,定期组织开展对全院报结案件进行全面评查,通过评查,从中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提升案件整体质量。
三、完善案件审判质量奖惩机制。政治处建立审判人员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档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审委会对案件质量责任认定结果等各项内容,统一纳入到岗位责任考评管理体系之中。对案件质量优秀且成绩显著的,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对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除追究相应责任外,在岗位责任考评时予以相应处罚。切实发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制约惩戒作用,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