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9月1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5月2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窜至太平一学校内用药药狗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刘某在逃跑时用气味难闻的不明液体朝抓捕群众王某面部喷射,致使王某呕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盗窃时,被人发现后,持刀并用不明液体向抓捕群众面部喷射,致人呕吐,属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