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张某为发泄心中不快,酒后擅自放火将他人房屋和车轮胎烧毁,不料触犯刑律,后悔不已。9月15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酒后为泄私愤,将本村回某家的正房两间及简易棚一间放火烧毁。随后,又用家中菜刀将自家门前西南方顾某放置的一辆拖车的轮胎砍毁,并将拖车的六只轮胎全部烧毁。经鉴定,轮胎及房屋等损失为637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回某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赔偿顾某经济损失12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