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杨某明知装修有毛病,仍与他人签协议,花钱买教训,后悔已晚亦。2011年9月29日上午,宁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判决房主杨某支付工程欠款4000元。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6月达成口头装修合同,由原告给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协议达成后原告即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10年6月底装修完毕,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装修款,下欠4000元装修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1月2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其内容为:“欠条 今欠装修款4000元整 肆仟元整 杨某 2011年1月23号”。后原告找被告追要下欠的装修款,被告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许诺修理而没有修好为由拒付剩余的装修款,原告诉讼来院。
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口头协商自愿达成装修合同,原告依约为被告装修,工程完工六个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该欠条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明被告对原告的装修工程已经验收;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中约定的款数还款,但因双方没有在欠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追要。被告辩称的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出具欠条时原告许诺修好后再要钱,被告没有提交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装修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