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王某跟着堂兄去歌厅潇洒,因女服务员不喝酒也不唱歌,一怒之下竟将歌厅内的电视机砸坏。2011年9月2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2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张八庄。2004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2011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到睢阳区威海路某歌厅103包房唱歌。唱歌期间,王某因对女服务员不满意,便将该包房内的康佳液晶电视机砸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砸坏的康佳液晶电视机价值2600元。事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