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9月27日,夏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谢某伪造公司印章,为他人提供投标、签订合同和承建工程的便利,不料触犯刑律,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被告人谢某給张某、权某、史某提供伪造的“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以及该公司的印章和法人代表贺某的个人印章。三人用以上印章和证件投标、签订合同,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被告人谢某从中得三家资质费用32000元。2010年7月被告人谢某将得款退回三家,同年8月17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制作公司印章,妨害公司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将赃款全部退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