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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四法执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10-10 10:21:19


        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唱响“四法执行”促和谐的时代新曲。  

        一是人性化执法追求和谐。坚持文明办案,强调执行用语规范,强化执行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的同时,做好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把情、理、法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追求最佳执行效果。

        二是教育疏导争取和谐。在执行工作中,针对被执行人的自尊心理,他们真诚、耐心,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耐心听诉、诚意沟通、宣传法律、阐明道理,向被执行人讲明利害得失,促其解除疑团,打消幻想,使其减少、放弃对立情绪和思想意识,把执行过程转化为增进沟通、增进理解、弘扬诚信、促进和谐的渠道和平台。  

        三是主动释法促进和谐。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履行方式的可行性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在裁判文书中合理确定债务人的履行时间、履行期限和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有针对性地采用附条件的调解方式,提高义务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自觉性。同时,尽可能的准确收集被告财产状况和财产结索等信息,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广泛协调共创和谐。在执行工作中,一方面主动邀请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和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到场,在讲明法律规定和情理的前提下,力求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借助他们的力量促进执行工作,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另一方面加强与银行、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健全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积极为和谐执行提供坚实有力的信息、技术和机制保障,促进执行工作高效运转。再者,对涉及基层政府、涉农、群体性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人大支持,尽量通过协调使案件得到执行。根据案件需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帮助法院使案件及时、稳妥、高效执行,共创和谐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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