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朋友之间饮酒聊天其乐融融,不料转眼就起争执,一人还被打成轻伤。9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1月7日晚21时许,高某在被告人李某家喝酒时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即用酒瓶照高某头部砸去,致使高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高某的伤情系轻伤。2010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9月5日被依法提起公诉。后经双方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人高某医疗等费用共计40000元,高某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