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0月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原告郭某诉其爷爷郭某某、奶奶韩某拒付赔偿分割款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郭某某、韩某给付原告郭某在其父死亡时用工单位赔偿的遗腹子赔偿款20万元。
原告的父亲与母亲王某于2010年农历正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7日原告之父在上海打工期间触电身亡。原告之父死亡时原告尚未出生,用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万元,该笔赔偿金由二被告保管。2011年4月28日原告出生,但二被告没有把原告应得的赔偿款20万元给付原告。
永城市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作为遗腹子,对其父死亡后用工单位赔偿的费用享有依法分割的权利,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