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女方将彩礼投资房产,解除婚约时,彩礼增值部分也应适当返还。2011年10月17日上午,宁陵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被告徐某应返还原告袁某彩礼及收益12000元。
审理查明,原告袁某和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18日订婚,当时原告送给被告订婚彩礼30000元。原、被告订婚后,双方经协商在宁陵县清水河小区购买一处房产,原告袁某让被告徐某支付认筹金10000元。2010年6月10日,被告徐某向河南金胜置业有限公司交纳10000元预留认购金,且和河南金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后原、被告发生矛盾,解除婚约。
本院审理后认为,在以原告的名义购买房屋时,被告徐某支付认筹金10000元,应从现金彩礼中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现已解除婚约,原告袁某送给被告徐某的彩礼,被告徐某应予返还,但退婚原告具有主要过错,返还彩礼酌定14000元。彩礼10000元投资房产,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女方在此活动中付出了劳动,10000元彩礼投资房产的增值部分为4000元,每人应均分2000元,经法院调解,被告徐某退还原告袁某彩礼及收益共计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