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本想着洗个澡放松一下身心,未曾料想却被无孔不入的小偷盗走数千元的财物,扰乱了自己的心情。2011年10月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4月5日下午一点三十分左右,被告人杨某到永城市东城区府西路蓝海洗浴中心洗澡时,注意到了同去洗澡的受害人朱某的钱包等财物,顿起歹心。于是,趁朱某不注意时将其储衣柜的钥匙盗走,并用钥匙将储衣柜打开,将里面钱包内16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诺基亚E71手机悉数盗走,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盗窃钱财折合人民币2950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受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又能积极退还受害人的大部分赃款、赃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