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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机制 创新方法

积极发挥巡回调解对和谐建设的促进作用

--关于开展巡回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和设想

  发布时间:2009-04-21 11:05:06



        去年5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在商丘两级法院调研时指出: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法,把巡回办案作为审判的基本模式。开展巡回办案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巡回调解作为巡回办案的重要环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案件能否顺利审结、能否案结事了、能否促成当事人之间矛盾化解,除法官的主观意志外,其中调解方法、调解时机也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结合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就巡回调解工作谈几点体会和设想。概括起来,即更新“二种观念”,健全“三个机制”,把握“四个时机”,注重“五种方法”,追求“六个效应”,简称巡回调解工作的“二三四五六”。

        一、更新“二种观念”

        一是更新“庭审调”观念,不拘一格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工作几乎只限定在庭审当中进行,有理说在庭上,有证据摆在庭上的做法,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对司法资源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必须打破单一“庭审调”的旧规,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将调解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准确把握好调解时机,努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要更新“单一调”观念。以前我们的调解模式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必须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调解率。

        二、建立“三个机制”

        一是建立考评机制。针对一些法官存在重判决、轻调解,习惯坐堂问案,懒于深入基层的实际情况,应将巡回调解率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其中,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审判活动、考核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结合巡回办案活动,对调解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执行和解率、信访息诉率进行综合考评,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切实增强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考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及时总结推广好的调解方法。

        二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奖,对办案数量少,调解率低、案结事不了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促、鞭策。

         三是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审判工作的最高标准、也是唯一标准,是让人民群众满意,巡回调解更是如此。针对巡回调解结案的案件,每半年对案件当事人、了解案情的亲属、当地干部群众等进行一次问卷回访,对法官的工作作风、调解能力、群众的信任度、案件的满意度,由人民群众进行评价,最终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把握“四个”调解时机

        一是立案调。立案庭应成立诉前调解合议庭。在立案时,通过审查起诉书、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焦点,摸清当事人性格特点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必要的开庭和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及时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防止矛盾升级。

        二是送达调。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利用首次接触当事人的有机时机,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说服劝导,力争消除矛盾,息诉止争。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调。在依法采取诉讼保全等其他强制措施时,不能简单行事,而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依靠强制措施的震慑力促使当事人达到调解协议。

        四是坚持好庭前、庭中、庭后调。在庭审前后及庭审中,法官要准确洞察当事人细微的心理变化和思想波动,抓住有利时机适时调解,力争事半功倍的审理效果。

        四、注重“五种”调解方法

        一是诉前劝导调。诉前调解合议庭指定一名诉前劝导员,对有可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纠纷,由立案劝导员及时进行劝导,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同时结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劝导、帮助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或相关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借力协助调。对医患、产品质量等专业性、技术性强,调处难度大案件,实行邀请协助调解的方法,即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结组织,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并有助于促成调解的人员协助案件调解。

        三是委托机构调。对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委托妇联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参与诉讼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司法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切实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

        四是分级负责调。对社会特别关注或其他重大敏感案件,双方当事人证据都不很扎实,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判决结案难以平息纠纷的民事案件,领导关注以及上访信访案件,依次经承办人、庭长、主管院长直至院长逐级进行调解协调,确保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

        五是“对症下药”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针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掌握时机,根据案情分别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对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多方启发,因势利导,趁热打铁应采取“热处理”,;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的案件,在审限内应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缓和时,组织调解,化解矛盾。尤其因婚姻家庭引起的矛盾纠纷案件,运用“冷处理”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五、追求“六个效应”

        一是和谐效应。通过调解,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双赢”结果。

        二是减压效应。在当前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形势严峻,各级党委政府压力巨大的实际情况下,充分做好巡回调解工作,是服务大局的具体实践。案结事了,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减压效应。

        三是节能效应。通过巡回调解,各类纠纷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效果,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

        四是热能效应。通过巡回调解工作,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度的,是温情的。这种温情体现在法官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上,体现在千方百计为群众排扰解难上,体现在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上。

        五是矫偏效应。通过巡回调解工作,可以有效地矫正和转变少数法官工作作风不扎实,对群众态度冷落,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

        六是形象效应。通过法官的主观努力,巡回调解一定能起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法官的崭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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