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为一点点小事,朋友之间不加劝阻,反而一起动刀伤人,致他人轻伤,害人害己,酿成大祸。日前,这些男子因寻衅滋事,集体落入了法网,刘某等被告人被宁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正所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回放:201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圣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县某镇北村“川味王”饭店吃饭时与在此吃饭的白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用菜刀将白某头部砍伤,将李某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面部损伤为轻伤,白某头部、躯体损伤为轻微伤。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