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现年57岁的江西籍房地产商朱某,3年前在商丘市睢阳区开发了一处楼盘,后隐瞒所开发的楼盘已基本售完的真相,谎称开发新楼盘以房产抵押、高息等手段在三个月内骗取材料供应商等14名被害人钱款272万多元。2011年10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地产商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朱某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郭某某等七人签订了楼房开发协议,开发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的“新世纪”小区。按照协议,所开发楼房的一楼门面归郭某某等七人所有,二楼以上商品房归朱某所有,可进行买卖。2007年8月20日,被告人朱某开始建设“新世纪”小区,2008年1月初成立售楼部对外销售,2008年4月工程竣工,通过验收。2008年8月底,“新世纪”小区楼房基本售完。此后,在2008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拿开发“新世纪”小区作幌子,隐瞒“新世纪”小区销售真相,以开发“新世纪”小区资金紧张、付与高息等理由,先后骗取张天某6万元、王明某29万元、李某某15万元、王某64万元、豆某某19万元、蔡某某58万多元、张运某1.5万元、刘某某3万元、王某某4万元、杨某某37.2万多元、南某某6.5万、郭某某6.9万元、李某1.5万元、李某某21.1万元等14人共计272万余元的钱款。案发后追回赃款17.2万元。
经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