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倒车 请注意,倒车 请注意... ...”,我们会经常听到这样一些耳熟能详的提示音,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越来越多,人们反而越来越很少注意到这些。2011年 10月14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倒车而引起的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1年6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豫ND8601号凯马货车在永城市城厢乡王楼村屈桥组倒车时,因没有仔细查看周围的情况,货车右侧两个轮轧住本村幼儿屈某,导致屈某当场死亡,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屈某系车祸致头颅崩裂死亡。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致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原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